2008年3月31日 星期一

海外投資,節稅法寶

報稅季節到了,海外投資屬於合法節稅管道,不過投資人究竟該如何有效運用,以達成合理節稅又能有效投資的雙重效益呢?

海外投資收益屬於國外所得,因此享有免稅的好處,包括海外債券、海外基金或外幣存款,匯兌賺價取差或投資分配的收益均免稅。海外投資的方式包括,投資人可以匯款至國外銀行賺取利息或購買海外基金,國外投資機構發行的海外基金為目前各項理財工具中,節稅效果較好的投資工具,包括藉由匯兌賺取價差或投資分配的收益均免稅。

我國稅法採行「屬地主義」,海外投資對所有納稅義務人而言,屬於境外所得,因此享有完全免稅條件。國人平日即可藉由海外投資來避稅,這是合法節稅管道,建議納稅義務人不妨藉由目前市場上相當盛行的「海外基金」或其他金融工具,透過投資組合,就能達成合理節稅及有效投資的雙重效益。
不過,如果海外投資有利息收入的部份,一旦超過27萬元,則需併入綜合所得申報。因此,外幣投資雖享有匯兌價差免稅,不過外幣存款部分,由於有利息收入,因此仍有利息收入超過27萬元需課稅的限制。

目前市面上各種金融工具,在節稅的條件、風險及獲利性各有差異,以海外理財工具來看,海外債券享有利息所得免稅的條件,不過投資人仍需留意利率風險,相較而言,海外債券獲利性稍低;至於海外基金,亦屬於國外收入,個人資本利得享免稅的條件,不過投資上會有價格波動風險;至於外幣存款,在匯兌價差收益部份享免稅,不過,利息收入超過27萬元則需併入綜合所得申報,投資人宜留意匯率風險。

金融商品節稅條件一覽

資料來源:稅務機構

如果投資人選擇的是,國內投信發行的國內外共同基金,除了前述國外來源所得完全免稅的理由之外,根據目前稅法的規定,現階段不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,因此買賣基金的資本利得亦沒有稅賦上的負擔。

不過投資國內共同基金,一旦基金採收益分配政策,基金配息須列為利息收入,則應併列申報;然而,目前大部分國內開放式基金僅少數採行配息政策,多數基金則採行將收益併入基金資產再投資政策,所以實際上大多數的基金投資人不會有因分配收益,需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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